在当前数字世界和物理世界加速融合的大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简称AIGC)正在悄然引导着一场深刻的变革。其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权利归属、侵权风险等,都将给著作权保护体系带来巨大挑战。
小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答主: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由此可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点:(1)具有独创性;(2)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3)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目前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虽然具有人类智力创作成果的表象,但其属于由特定系统、算法运行后得到的产物。
例如,近期圈粉过亿的ChatGPT,它是基于Transformer架构的预训练语言模型,拥有语言理解和文本生成能力,还能根据聊天的上下文进行互动。其根本上是利用人工智能软件做成的生成模型,与人类的智力创作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根据目前《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它产出的内容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如果在选择编排的过程中表现出人的智力活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可视具体情况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随着专家学者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适用性的不断思考与探索,其内容成果的作品属性在客观层面越来越需要被认定。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产出的部分内容具有一定价值,虽然不能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的构成要件,但是可以通过一种新的邻接权制度对其生成物进行保护,区别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并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规制。
小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归谁呢? 答主: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目前业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人工智能系统是利于人们工作生活的一种便利性工具,法律不会将其视为权利主体,因此,其本身并不能被视为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或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认定,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涉案文章不构成作品,其理由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 (2)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主要是设计者的思想表达,其作者为人工智能背后的自然人。业界首起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起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的民事判决支持了此种观点。 (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主要是使用者的思想表达,人工智能系统本身只是辅助性工具,使用者对作品的贡献程度最大,那么其生成的内容的著作权应归属于使用者。 小版:我们在利用人工智能创作时,应该怎样规避可能造成的侵权风险? 答主: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成熟,其在文字处理、图形处理、计算机编程等诸多领域展现了丰富的创作可能性。与此同时,版权制度研究领域内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保护及侵权风险问题的司法实践也存在着挑战。因此,注意厘清这些问题不仅有助于化解现实的司法纠纷,更有助于激励利用人工智能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现人民美好生活带来更多强有力的支撑,实现未来市场环境下人工智能的创新与成熟。 希望社会大众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秉承借鉴但不依赖的原则,相信自己的创造能力,积极构思原创内容,不断产生新的艺术成果,呈现更多人性化的思考与表达。